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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三大发2024-03-13

以人才赋能边疆高质量发展******

  作者:柴真(石河子大学党委书记)

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的高度,对教育、科技、人才事业进行一体化部署。科技创新离不开人才支撑,高校作为培养和集聚人才的主阵地,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切实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地处西部边陲的石河子大学自诞生之日起,就致力于为屯垦事业培养汇聚大批英才。73年砥砺奋进,学校初心不改,努力建设具有兵团特色的人才高地,为边疆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

精心育才,谋长远之计

人才是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关口前移,源头施策,就必须持续加强高质量人才队伍建设。石河子大学始终把人才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培养造就了一支高水平师资队伍和一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高素质人才。近年来,学校新增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27人、国家教学名师1人,新增教育部创新团队2个,“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2个,60%以上的毕业生留在新疆和兵团建功立业,真正为边疆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人才、留住了人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是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大计。石河子大学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精准提拔一批、全力帮扶一批、重点奖励一批、全面培养一批、柔性引进一批”工程,通过对口支援计划、部省合建计划、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计划、青年创新拔尖人才计划、“攀登计划”等政策,持续加大高层次人才和新进人才的自培力度,实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全面优化。同时,学校将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用兵团高校的红色底蕴启智润心、培根铸魂,以兵团精神育人导向深化学生理想信念教育,以学科动态调整对接国家、兵团战略发展和区域人才需求,为培养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紧缺人才、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以及民生急需的专业人才打下坚实基础。

多方引智,汇发展合力

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才能加快建设更具竞争力的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多年来,石河子大学坚持用好用足西部和兵团人才政策,完善学校配套措施,国内外引智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五年来,学校新增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双聘院士1人、院士工作站在站院士3人,引进国内绿洲学者107名、国外绿洲学者2名,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人数增加6%。其中,“面向绿洲生态的农业化学品工程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入选“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简称“111”计划),实现了学校在国际人才引进方面的重大突破。

在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石河子大学将继续在汇聚人才上发力。通过“绿洲学者”“聚贤工程”等项目,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流入的制度保障。充分发挥事业的拴心留人作用,着力加强内涵建设,将高端人才引进与事业平台搭建有机结合,以一流学科为引领,以“高峰、高原、高地和培育学科”四级学科生态体系为基础,以博士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文科基地建设为抓手,全力为一流人才提供一流创新平台,实现人才发展与平台建设相互促进、共同提升。持续深化改革,推进落实放管服,健全评聘考贯通的考核评价机制,扎实做好评价考核激励后半篇文章,营造更加多元、更加开放,也更具吸引力的人才成长环境。

人尽其才,显时代担当

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的策源地,如何更好地面向国家战略需求、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是必须回答好的时代命题。石河子大学始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在贡献中发展”的办学理念,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和智力优势,引导师生把论文写在边疆大地上,努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石大智慧和力量。

2022年,石河子大学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合同总经费比去年增加30%,创历史新高。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学校以科技特派员专家团队服务项目为抓手,发挥科技服务社会功能,赴基层连队、村庄重点围绕特色林果、设施农业、医疗综合服务等方面开展科技服务,共培训基层职工、农民9000余人次,服务带动农户5600余户,共带动受援对象增收近300万元,有效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助力区域产业大发展。

党的二十大为学校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指明了方向。学校将着眼科研创新长效机制的建立,加强有组织科研,积极参与“揭榜挂帅”项目,主动承担国家、兵团重大科研项目,努力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培育更多科技领军人才和科研创新团队,产出更多具有标志性的重大科研成果。立足兵团产业特色,学校将在荒漠生态、盐碱治理与农业提质增效、健康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进一步加强应用技术推广与示范;瞄准区域长远发展需求,学校将继续推进兵团能源发展研究院建设,配套设置相关专业,在人才培养和科研转化上双管齐下。以科研团队为基础,以学校合作企业、“访惠聚”工作队和定点帮扶单位为基点,学校将持续组织专家教授深入基层团场和地方县(市)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和咨询服务,深化“专家+工作队+职工”“技术+产业”的科技合作模式,为兵团经济增长、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踏上波澜壮阔的新征程,石河子大学将深深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宏伟目标,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继续扎根兵团,赓续红色血脉,以更有激励性的人才培育机制、更有吸引力的人才引进政策、更有竞争力的人才发展平台,书写好不负党之所期、国之所系、民之所愿的“人才戍边”新篇章。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9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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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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